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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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管 辖
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。
第三章 立 案
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:
第四章 调查取证
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,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。
第二节 简易程序
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第六章 送 达
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;当事人不在场的,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,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。
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
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,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、日计算,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。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next: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》